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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
申请一级常见问题说明
发布日期:2018-11-28阅读次数:158

1、关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年限

 申请一级需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具体从业年限根据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确定。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至提交一级申请之日应当满6周年。因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与实际从业年限不符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

2、关于取得二级的年限

  申请一级需取得二级3年以上。申请机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首次取得二级的时间(有效期起始日期)至提交一级申请之日应当满3周年。

(2)当前等级为二级,且在有效期内。

(3)多次取得二级的,证书的有效期应当是连续的。如出现上一次二级有效期截止日期,至下一次二级有效期起始日期之间不连续超过一个月的,需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多次取得二级的,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供历次二级证书的复印件。

3、关于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的证明

申请机构提供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与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上反映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情况一致,且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材料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仅由申请机构盖章的注册资本或者股东情况的证明,不能作为审核依据。

4、关于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包括三项材料:

(1)估价师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意:劳动合同应当在有效期内。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的股东均需要提供劳动合同。

(2)申请机构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估价师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注意:证明材料出具日期应当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证明材料应当能明确反映估价师的人事档案是由申请机构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

(3)申请机构为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注意:证明材料出具日期应当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证明材料须能清晰地反映社保缴费单位及参保人名单。只提供缴纳社保的发票,但无参保人名单的,或者社保缴费单位不详的,均不符合要求。

此外,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42条的规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时视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5、关于及时办理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

申请一级需具有15名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建议申请机构在申请一级前,及时为即将到期的房地产估价师办理延续注册,避免在一级申请的受理、审核过程中,因部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到期而导致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

6、关于填报房地产估价业绩信息

(1)填报方式:根据《关于启用网络版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拟申请一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需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按要求取得系统使用权限后,在线填报近6年内的房地产估价项目信息。

(2)业绩要求:通过资质系统提交一级申请之日前3年内,申请机构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将不能通过系统提交一级资质申请。

(3)填报范围:凡是申请机构出具的,由申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均应当作为信用档案信息上报。申请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中,必须有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房地产估价项目信息。

7、关于提交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要自行提交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省级初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除外)。经审核部门审查,申请机构的其他各项基本条件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核部门将在申请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中随机抽查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申请机构按要求及时提供被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